对于离婚,一定要懂得法律知识!(下)
发布时间:2021-07-301、由于婚姻的延续,个人财产会转变为共同财产吗?
以前规定生活资料要经过4年、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8年以后变成夫妻共同财产,但是这种规定不符合物权法的原则。一些网民只看到了以往司法解释的规定,认识上存在不清之处。新婚法律司法解释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释,即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而转变为共同财产,婚前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。
二、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?
房屋是生活中最基本的生存手段,尤其近年来房价疯狂上涨,房屋尤显重要。若双方都想拥有一所房屋,法庭一般会考虑下列因素:
(一)子女由谁抚养。一般而言,子女应归谁抚养,房屋归谁的可能性更大;
㈡照顾无过错方。如果对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,即有重婚、同居、暴力、遗弃或其他严重过失,并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,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。
(三)如果双方条件相同,又没有子女,法院还可以通过竞标解决房屋归属问题,即判给出价的一方,另一方收取折价价款。
3、什么情况下,子女与母亲同住?
1)两岁以下的孩子,一般是随母方生活;
2)、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,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况之一,很可能与母亲共同生活:
(1)已经进行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;
(2)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,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;
(3)父方有其他子女而无其他子女;
(4)如果父方患了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,或有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其他情况,子女便可自由地成长,不得与子女共同生活。
(5)父亲和母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样的条件,双方都要求子女与他们一起生活,但子女多年来独自与外祖父母一起生活,而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;
(6)十岁以上自行选择与母亲一起生活的儿童。
4、什么情况下,子女与父亲共同生活?
1)、不满两周岁的母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子女:
(1)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,不能让子女同住。
(2)父母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,有抚养条件不尽赡养义务;
(3)由于其他原因,子女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。
2)不满两周岁的子女,双方同意孩子随父方生活,且不会对子女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;
3)、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,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况之一,很有可能与父亲共同生活:
(1)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;
(2)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,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;
(3)母亲有其他子女而无其他子女;
(4)子女随生活,有利于子女的成长,而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,或有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其他情况,不宜与子女共处。
(5)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上相同,双方都要求子女同住,但子女多年来与祖父母一起生活,且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;
(6)十岁以上选择与父亲一起生活的儿童。
5、孩子的抚育费是怎么支付的?
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。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,抚育费一般可以按每月总收入的20%到30%来支付。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,但一般不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%。没有固定收入的,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,参照上述比例确定。对于特殊情况,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。赡养费应当定期支付,有条件的,可以一次性支付。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,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。虽然父母可以同意孩子随一方生活,由抚养方承担抚养费,但是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显然不能保证子女的费用需要,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,不得达成协议。通常直到孩子十八周岁为止,抚育费的给付期限。十六岁或不满十八岁的,以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,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,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。下列情况中,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,父母又有给付能力者,仍需支付必要的抚育费:
(1)丧失劳动能力,或者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;
(2)尚在学校(高中以下学历教育);
(3)确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。
●对方作假“欠债”怎么办?
在离婚案件中制造“假债务”也是一个常见问题;例如,原来父母赠与购房款,现在又补写“借条”,企图转变为借贷关系;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;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。为对方作假,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关心的问题之一。实际上,你也不用太过担心。法庭拥有一定的诉讼规则,“作假”也并非那么容易得逞。当前,理论界普遍认为,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,不宜直接处理债务问题。
法庭的一般做法是,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该债务,一般不进行实质性的审理,而只会建议债权人另提出诉讼。"作假"要面临鉴定、质证的检验,还要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、少分的后果,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,因此,"魔高一尺,道高一丈",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,诉讼中的对方"造假"行为,可以防范和解决。
(7)无过错方可以在何种情况下要求损害赔偿?
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:如果发生下列情况,导致离婚,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:
㈠重婚;
具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㈢犯下家庭暴力行为;
㈣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。
依据有关司法解释,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“损害赔偿”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。
如果找不到“第三人”的证据怎么办?
因为新《婚姻法》规定了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,因此一旦婚外情被法院认定,无过错方可以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。但是由于取证困难,大部分的婚外情离婚案件都可以认定的屈指可数。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婚外情,难以取证,有些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,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,以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情,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,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持和否认的情况下,法庭将予以驳回。因此,要拿证明“第三者”的证据就必须要找到关键的证据,否则花那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得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,是不合理的。
确定“第三人”的关键在于哪些证据是关键?
已有的离婚案件,几乎一半涉及婚外情。许多朋友因为找不到对方有“第三人”的证据而烦恼。非直接证据不认定一般当事人只能获得电话单、通话记录、短信内容、相对亲密的照片、证人证言,甚至堵在门外等。这只是间接证据,其证明力相对较小,因此一般法庭不会因为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。
下列五种主要证据法庭都将被采纳。
一是《保证书》、《道歉书》等,婚外情被曝光,一方情急之下写下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。
二是调查嫖娼事件等,一般有警察介入,有警察的笔录;
第三,查实单位职工婚外情后,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进行处理,会有一些处理材料;
书信、短信、电子邮件等双方往来,这类证据,除书面证据外,短信、电子邮件等应先办公证,再提交法院为宜;
五是捉奸在床,收集此类证据的难度很大,可以通过照相摄像来获取,但注意不要侵犯隐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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